家办落地结构的选择,本质上是回答两个问题:投资资产由哪个法律主体持有,以及谁对这些资产承担管理职责。本文比较家族在新加坡最常见的五种结构——SFO 管理私人公司基金、SFO 配合 VCC、外部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VCC、家族信托直接持有投资账户、以 PPLI 保单持有资产。前三种是“基金化”结构,后两种不是基金载体,而是所有权安排与保险合同,经常与前三种组合使用。本页只比较在新加坡可选的落地结构,不比较开曼、卢森堡等法域,跨法域比较见 vccfund.si。
一张表看五种结构
以下 A 至 E 分别指:A SFO + 私人公司基金;B SFO + VCC;C 外部持牌管理人 + VCC;D 家族信托直接持有投资账户;E 以 PPLI 保单持有资产。
| 比较维度 | A:SFO + 私人公司 | B:SFO + VCC | C:外部持牌管理人 + VCC | D:信托直接持有 | E:PPLI 持有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载体 | 《公司法》下的私人公司 | VCC(单一或伞形) | VCC(单一或伞形) | 信托(受托人持有资产) | 保险合同;资产归保险公司账户 |
| 法定 / 实际管理人 | SFO 管理 | 法定管理人须符合 VCC Act 第 46(2) 条;SFO 能否担任须确认 |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任法定管理人 | 受托人;可委任投资顾问 | 保险公司;可委任投资经理 |
| 监管口径 | SFO 类别豁免 | SFO 类别豁免 + VCC 管理人规则 | 基金管理牌照(CMS) | 信托业规则;私人信托公司另有条件 | 保险监管 |
| 可申请税务计划与轨道 | 13O / 13U,SFO 基金轨道 | 13O / 13U;轨道取决于管理人安排 | 13O / 13U,通常为非 SFO 轨道,须第三方投资者条件 | 信托本身一般不作为 13O 载体 | 保单不是基金载体 |
| 子基金分账 | 无;如需分账须设多家公司 | 可设隔离的子基金 | 可设隔离的子基金 | 可按信托或分信托分开 | 可按保单分开 |
| 成员信息公开程度 | 公司股东信息向 ACRA 登记 | 名册不对公众公开,可被依法调取 | 同 B | 不在 ACRA 公开登记 | 不公开;保单持有人信息在保险公司 |
| 资本进出方式 | 发股、减资或回购按《公司法》程序 | 按资产净值发行、赎回股份 | 同 B | 按信托契据注入与分配 | 按保单条款缴费、部分退保或贷款 |
| 审计要求 | 符合条件可能适用小公司审计豁免 | 不适用第 205B、205C 条审计豁免 | 同 B | 视信托与受托人安排 | 保险公司层面审计 |
| 年度申报对象 | ACRA、MAS(SFO 与税务奖励)、IRAS | ACRA、MAS、IRAS,另加 EFI 尽调 | ACRA、MAS、IRAS,另加 EFI 尽调 | IRAS(受托人);CRS | 保险公司按规则申报 |
| 适合的家族情况 | 资产与策略集中、不需分账 | 需要分账且有能力组建家办团队 | 不设家办团队或团队尚在组建 | 以所有权与传承安排为先 | 需要保障与保单内资产安排 |
| 主要待确认问题 | 是否满足人员与本地支出条件 | SFO 能否任法定管理人;按哪条轨道评估 | 纯家族资金能否满足第三方投资者条件 | 委托人保留投资权力的设计 | 保单资产是否属指定投资 |
表格是结构性描述,不是推荐。任何结构都须由新加坡律师与税务顾问结合家族资产、成员居住地与目标设计。
法律载体与管理人:A、B、C 的分界
A 与 B 的差别在载体。私人公司是普通公司,没有子基金隔离,增减资本须走《公司法》程序;VCC 依 VCC Act 第 19 条按资产净值发行、赎回股份,股本始终等于资产净值,伞形 VCC 可依第 29 条把各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隔开。代价是 VCC 必须有法定管理人、委任 EFI,并且按 ACRA 的说明不适用《公司法》第 205B、205C 条的审计豁免。
B 与 C 的差别在管理人。VCC Act 第 46(1) 条要求 VCC 始终有一名符合第 46(2) 条的管理人,第 46(3) 条规定 VCC 不能自任。第 46(2) 条列明的是持牌基金管理公司、SFA 第 99(1)(a)–(d) 条所列机构与规例订明者,没有直接点名依第 5(1)(ba) 段豁免的 SFO。因此 B 结构中“SFO 本身能否担任法定管理人”,须取得律师意见或向 MAS 确认,详见管理人安排。
C 结构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任法定管理人。需要注意 MAS 在 SFA 04-G05 第 3.4 段的立场:在形式与实质上只管理自有资产的公司无须持牌,MAS 不会为使其取得税务优惠或使用要求持牌管理人的基金结构而发牌。这意味着家族不能为了满足管理人要求而“给自己的家办申请一个牌照”。
税务计划:哪种结构落在哪条轨道
MAS 通函 FDD Cir 05/2026 第 2.5 段规定,13O 适用于在新加坡注册并为税务居民的公司,13U 适用于获核准的基金载体;第 2.6 段写明所有基金税务计划都对 SFO 基金与非 SFO 基金开放。两条轨道的分界在于管理人:
- SFO 基金:资产主要来自同一家族、由依第 5(1)(ba) 段豁免的 SFO 管理的基金。2026-08-01 起新批的 13O 须有至少 S$2,000 万 AUM in DI 与 2 名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(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),13U 须 S$5,000 万与 3 名,另有本地支出、资本部署与私人银行账户条件。
- 非 SFO 基金:通常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,须有第三方投资者出资,或有真实的向第三方募资意图(第 3.1 段);无法证明的,MAS 保留撤销奖励的权利。第三方投资者指与基金管理公司非关联方的投资者。
A 结构由 SFO 管理,属 SFO 基金轨道。B 结构取决于法定管理人与 SFO 的分工:SFO 基金的定义用的是“由 SFO 管理”,条件则写“由 SFO 直接管理或建议”,两种文字之间的空间须在申请前向 MAS 书面确认。C 结构若只有家族资金,能否满足非 SFO 轨道的第三方投资者条件,原文没有给出家族场景的答案,不宜自行推断。D、E 本身不是基金载体,如需申请税务奖励,通常是由信托或保单之外的基金载体来申请。逐项条件见 13O / 13U 两条轨道。
隐私、分账与进出灵活度
隐私:ACRA 写明“与公司不同,VCC 无须向公众公开成员名单”。但 VCC Act 第 82 条规定,管理人、托管人(伞形 VCC 下为子基金托管人,仅限该子基金成员信息)、为执法目的的公共机构及持法院命令者可要求提供名册,成员只能查阅与本人相关的部分。信托与保单同样不在 ACRA 公开登记,但受托人、保险公司与银行都要做客户尽调。任何结构都不能用于规避 CRS 或财富来源审查。
分账:B、C 可以在一个伞形 VCC 下按成员、代际或策略设子基金;A 若要分账,只能设多家公司,每家各自满足条件。D 可以通过不同信托或分信托分开受益安排,E 可以按保单分开。需要注意,子基金隔离只是子基金之间的隔离,VCC 股份本身仍是股东的资产。
进出:VCC 按资产净值发行与赎回股份,成员进出或增减投资比私人公司的减资程序更顺畅,但依赖定期估值与基金行政。信托的注入与分配受信托契据约束;保单的部分退保、保单贷款按合同条款执行,可能产生费用。
持续义务与成本类别
A、B、C 都要面对 ACRA、MAS、IRAS 三条线,差别在于 VCC 多出一层:法定管理人、EFI 尽调与受益所有人名册(MAS Notice VCC-N01)、分子基金列账的经审计财报。IRAS 对 VCC 的处理是:不论是否伞形,所得税上视为单一实体,只需提交一套表格,但税务规则按子基金适用,亏损子基金的亏损不能抵销盈利子基金(IRAS 第 2.1、5.11–5.12、5.40 段)。印花税则按子基金计征。
D 结构的税务由受托人申报,受托人法定收入一般按 17% 课税,居民受益人按个人税率处理(IRAS,2026-02-02);私人信托公司可豁免持牌,但须委任持牌信托公司确保反洗钱合规。E 结构的费用、核保与承保地差异较大,本站不展开,见 ppli.com.sg 的对比页。
成本方面,本站只引官方规费(VCC 注册 S$8,000、每个子基金 S$400、年报 S$1,600,ACRA,2026-01-29),服务费以报价为准。完整的年度节点见年度合规清单。
组合使用与选择前要回答的问题
五种结构并不互斥。常见组合有:家族信托持有 VCC 股份(所有权在信托,基金化管理在 VCC);VCC 与 PPLI 并列,保单承接保障与部分资产,保单以外的投资资产进 VCC;信托同时持有 PPLI 与 VCC 股份。由信托、公司或 VCC 持有的保单不能使用《保险法》下的受益人提名,因为 LIA 写明提名须由作为受保人本人、年满 18 岁的保单持有人作出。各层衔接见信托与 PPLI 分层。
选择之前,建议家族先书面回答以下问题,再交给律师与税务顾问比较:
- 可投资资产中有多少属于“指定投资”,经营企业股权占多少?
- 家族是否需要按成员、代际或策略分账?
- 是否已有或计划组建有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的 SFO 团队?
- 是否有家族以外的投资者,或真实的对外募资计划?
- 是否已有信托或保单,其持有链条能否调整?
- 家族成员的税务居民身份分布在哪些司法辖区(新加坡、香港、中国内地或其他)?
不同答案对应的典型做法,可参见五个典型场景。需要结合家族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资料来源与日期
-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(第 2.5、3.1、4.1 段及附件 11、12) — MAS · 2026-07-31
-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(第 19、29、46、82 条) — Attorney-General's Chambers(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) · 2026-10-24(查阅)
- Step 1: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 — ACRA · 2026-01-29
- Step 2: Choosing directors & key officers (VCC) — ACRA · 2026-01-29
-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(SFA 04-G05) — MAS · 2025-09-03(最后修订)
- IRAS e-Tax Guide: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Fourth Edition) — IRAS · 2026-04-22
- Calculating Trust Income Tax — IRAS · 2026-02-02
- Your Guide to Nomination of Insurance Nominees — LIA · 2026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