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办 VCC 申请 13O / 13U,是指把可变资本公司(Variable Capital Company, VCC)作为基金载体,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申请《所得税法》第 13O 或 13U 条下的基金税务奖励;获批后,基金的指定收入(specified income)可获豁免,以奖励函与《所得税法》(ITA)为准。决定条件高低的不是「用不用 VCC」,而是基金落在哪条轨道:由单一家族办公室(Single Family Office, SFO)管理的 SFO 基金,还是通常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、须有第三方投资者的 非 SFO 基金。本文按 MAS 通函 FDD Cir 05/2026(2026-07-31)逐项对照,适用地区:新加坡。

先分清三件事:载体、牌照豁免与税务奖励

家办在讨论「VCC + 13O」时,最常见的混淆是把三套规则当成一件事。它们由不同法律规管、由不同机构管理,条件互不替代:

维度 VCC SFO 牌照豁免 13O / 13U 税务奖励
是什么 基金的法律形式(法人) 基金管理活动的监管安排 基金层面的税务奖励
法律依据 《可变资本公司法》2018(VCC Act) 《证券期货法》(SFA)及 SF(LCB) 规例附表二第 5(1)(ba) 段 《所得税法》第 13O / 13U 条
管理机构 ACRA 注册,MAS 监管反洗钱 MAS(通知与年度申报) MAS 审核并授予奖励
是否须申请 向 ACRA 注册 不发牌照,须在开展业务 14 天内通知 MAS 须逐个基金申请
是否一次性 持续存在 每年提交年度申报 每个基期须达标并提交年度声明

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:VCC 回答「资产装在什么法人里」,SFO 豁免回答「谁可以不持牌替家族管钱」,13O / 13U 回答「基金的投资收入能否获得税务豁免」。MAS 的持牌指引写明,实质上只管理自有资产的公司不需要、也不会为取得税务奖励而获发基金管理牌照(SFA 04-G05 第 3.4 段),因此家办的常规路径是 SFO 类别豁免(2026-06-15 生效)加上基金层面的奖励申请。

载体:13O 与 13U 对 VCC 的适用

13O 与 13U 对基金载体的要求不同,VCC 两者都可申请,但适用逻辑不一样:

维度 13O 13U
适用载体 在新加坡注册并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公司(13OA 对应新加坡注册的有限合伙) 任何获核准的独立基金载体,或主–联接等核准结构
VCC 是否适用 适用,VCC 须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适用
SFO 基金的门槛(2026-08-01 起新批) S$2,000 万 AUM in DI、2 名投资专业人员 S$5,000 万 AUM in DI、3 名投资专业人员
依据 FDD Cir 05/2026 第 2.5、4.3 段 FDD Cir 05/2026 第 2.5、4.4 段

IRAS《VCC 税务框架》第四版(2026-04-22)第 5.7 段写明,VCC 只会被考虑适用 13G、13O、13U 三类优惠,所以家办用 VCC 时的选择题只在 13O 与 13U 之间。反过来,13O 也不要求必须用 VCC,新加坡注册且为税务居民的私人公司同样可以申请(第 2.5 段)。载体之间怎样取舍见 家办落地结构对比。

轨道:SFO 基金与非 SFO 基金怎样界定

MAS 通函第 2.6 段说明,各基金税务计划「同时适用于 SFO 基金与非 SFO 基金」,但两条轨道的条件差异很大。界定标准来自通函脚注与第 3.1、4.1 段:

  1. SFO 基金:基金资产主要来自同一家族成员,并由依 SF(LCB) 规例附表二第 5(1)(ba) 段豁免持牌的 SFO 管理(脚注 3)。
  2. 非 SFO 基金:不属于 SFO 基金的基金(脚注 2),通常由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;须有第三方投资者出资,或有向第三方募资的真实意图,未能证明的,MAS 保留撤销奖励的权利(第 3.1 段)。第三方投资者指与基金管理公司不构成「关联方」的投资者(脚注 12)。
  3. 可管理 13O / 13U 基金的豁免机构有限:附件 12 FAQ 14 列出 SFO(依第 5(1)(ba) 段管理家族资产)、依第 5(1)(h) 段管理不动产的机构,以及依 SFA 第 99(1)(a)、(b) 条的新加坡私人银行;因其他理由豁免的管理公司「一般不允许」享受税务豁免。

对家办而言,这意味着 管理人安排在前、税务轨道在后。若同一只基金先由外部持牌管理人管理、后改由 SFO 管理(或相反),须重新提交申请,新奖励自新申请日起算(附件 11 FAQ 4)。三种管理人安排的取舍见 家办 VCC 由谁来管理。

SFO 基金的五项条件(2026-08-01 起新批)

以下条件适用于 2026-08-01 或之后获批的 SFO 基金奖励(第 4.2 段)。2026-08-01 前已获批的基金,适用其奖励函所载条件。

条件 13O / 13OA SFO 基金 13U SFO 基金 依据
合资格投资专业人员(IP) SFO 雇用至少 2 名,其中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;申请时可只有 1 名,须在首个 YA 基期末前补足,否则奖励自起始日撤销 至少 3 名;申请时可 2 名 第 4.3、4.4 段
指定投资下的管理资产(AUM in DI)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至少 S$2,000 万 至少 S$5,000 万 第 4.3、4.4 段
本地业务支出(LBS) AUM in DI < S$2.5 亿:S$20 万;S$2.5 亿至 < S$20 亿:S$50 万;≥ S$20 亿:S$100 万 同左 第 4.5(a) 段、表 C
资本部署要求(CDR) 至少投资 AUM in DI 的 10% 与 S$1,000 万两者中较低者,于三类合资格投资 同左 第 4.5(b) 段
私人银行账户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 同左 第 4.5(c) 段

几项容易误读的细节:

  • IP 的定义:指投资组合经理、研究分析员和交易员,须为新加坡税务居民、月薪超过 S$3,500,并实质从事基金管理(脚注 18)。运营、行政、财务会计类岗位不算(附件 11 FAQ 10),且 IP 须由该管理公司合法雇用(附件 12 FAQ 17)。
  • LBS 可部分抵充:合资格捐赠(限新加坡注册慈善机构、豁免慈善机构或 IPC,脚注 23)与向本地持牌机构分销的混合融资工具提供的赠款,可部分抵充本地支出,其中赠款按实际金额的 2 倍认定(脚注 24);捐赠本身不加倍。抵充须以达到最低本地业务支出为前提,可抵充比例见附件 6B / 7B(第 4.5(a) 段)。
  • CDR 的三类投资: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投资、由 MAS 持牌机构在新加坡分销的投资(不含在非认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)、在新加坡有实质运营的非上市新加坡公司;部分类别按 2 倍计;首次须在奖励开始后第一个完整 YA 的基期末满足。
  • 家族经营企业不计入最低 AUM in DI:SFO 基金可在符合条件下持有家族经营企业的投资且不设持有上限,但这部分不能用来满足最低 AUM in DI(脚注 20、22、176;附件 11 FAQ 6);基金须服务投资目的,计划不面向以长期持有经营公司为主的控股型基金(附件 12 FAQ 1),详见 企业主用 VCC 做资产重组。

两条轨道并排对照

维度 SFO 基金(2026-08-01 起新批) 非 SFO 基金
典型管理人 依第 5(1)(ba) 段豁免的 SFO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
资金来源 主要来自同一家族成员 须有第三方出资或真实募资意图
13O 投资专业人员 2 名(至少 1 名非家族成员) 管理公司至少 2 名(YA 2028 起)
13O 最低 AUM in DI 申请时及每个基期末 S$2,000 万 年度最低条件已取消,自 2025-01-01 起追溯;2025-01-01 起获批者申请时须有 S$500 万(可宽限至第三个 YA 基期末)
13U 最低 AUM in DI S$5,000 万 申请时 S$5,000 万
本地业务支出 S$20 万 / 50 万 / 100 万三档 S$20 万 / 30 万 / 50 万三档(YA 2028 前有过渡安排)
资本部署与私人银行账户 须满足 不适用
家族经营企业投资 可持有,不设上限,不计入最低 AUM in DI 不得持有(脚注 176)

(非 SFO 基金一栏依据 FDD Cir 05/2026 第 3.1–3.12 段,2026-07-31。)

非 SFO 轨道的资产与支出门槛较低,但以「第三方投资者」为前提;全部由家族出资的 VCC 能否满足,通函没有为家办场景单独说明(见本文最后一节)。

伞形 VCC 在奖励与所得税下的处理

伞形 VCC(umbrella VCC)在税务奖励和所得税上有两套口径,需要分开理解:

层面 处理方式 依据
税务奖励的评估 附件 8A FAQ 3 写明伞形基金在奖励下视为一个法律实体,本地业务支出按全部子基金加总,新增子基金不构成新奖励;该说明出自非 SFO 基金「封闭式基金处理」FAQ,附件 11(SFO 基金 FAQ)未单独说明 FDD Cir 05/2026 附件 8A FAQ 3;SFO 基金宜向 MAS 书面确认
所得税申报 不论伞形与否,VCC 在所得税上是单一实体,只交一套申报表(须用 Form C) IRAS 第四版第 2.1、5.40 段
应税所得计算 为各子基金之和,税务规则在子基金层面适用;亏损子基金的亏损不得抵减其他子基金的收入 IRAS 第四版第 5.9 段(加总)、第 5.11–5.12 段(亏损不互抵)
居民证明(COR) 子基金不是法人,不能单独取得 COR,以伞形 VCC 名义签发并列明子基金 IRAS 第四版第 5.4 段

对按成员或代际分账的家族,附件 8A 提供了一个参照:伞形基金整体评估,新增子基金不构成新奖励。但这段说明出自非 SFO 基金的封闭式基金处理 FAQ,MAS 在附件 11(SFO 基金 FAQ)中没有单独说明。SFO 基金的伞形 VCC 是否同样整体评估、新增子基金是否不构成新奖励,宜在申请前向 FO_13OU@mas.gov.sg 书面确认,并以奖励函为准。无论结论如何,每个子基金的投资是否属于指定投资、是否计入 AUM in DI,仍要逐项核对;某个子基金的亏损也不能拿来抵其他子基金的盈利。子基金分账的设计边界见 用伞形 VCC 为家族分账。

持续达标:基期末检查、年度声明与变更通知

13O / 13U 不是「一次获批、长期有效」的安排。以下几条决定某一年能否享受豁免:

  1. 基期末达标:SFO 基金的 AUM in DI 须在每个基期末不低于门槛;IP 人数须在整个基期内维持(第 4.3 段)。
  2. 年度声明:所有 13O / 13OA / 13U 基金须在每个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就对应 YA 向 MAS 提交年度声明;未交或失联者该 YA 不得享受豁免,MAS 可终止奖励;MAS 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审计证明(附件 12 FAQ 3、4)。
  3. 变更通知:基金的受益所有人(信托结构下为受益人)、SFO 的股东 / 董事 / 关键雇员(C-suite)/ 投资专业人员,以及基金或 SFO 持股链中新增的中间实体发生新增或更换时,须写信至 FO_13OU@mas.gov.sg(附件 11 FAQ 2)。
  4. 计划期限:各基金税务计划于 2029-12-31 到期,已获批基金在持续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继续享有(第 2.3 段)。
  5. 配套优惠:合格基金另可享有消费税(GST)减免与预扣税豁免,GST 减免至 2029-12-31,须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或提供咨询(第 2.2 段、附件 4)。

年度节点怎样排进一张日历,见 家办 VCC 年度合规与审计清单。

申请前须书面确认的问题

以下问题在现有公开文件中没有直接答案,本站不下结论,建议在申请前取得新加坡律师或税务顾问意见,必要时向 MAS(FO_13OU@mas.gov.sg)书面确认:

问题 为什么不确定
SFO 能否直接担任 VCC 的法定管理人 VCC Act 第 46(2) 条列明的管理人类别(持牌基金管理公司、SFA 第 99(1)(a)–(d) 条所列机构、规例订明者)中没有直接点名依第 5(1)(ba) 段豁免的 SFO;是否属「规例订明者」须专业意见
外部持牌管理人任法定管理人、SFO 担任顾问或联合管理时,基金按哪条轨道评估 SFO 基金定义用「managed by an SFO」,条件用「managed or advised directly … by an SFO」,两处文字不同
纯家族资金、由外部持牌管理人管理的 VCC 能否满足非 SFO 轨道的第三方投资者条件 第 3.1 段要求第三方出资或真实募资意图,未针对家族资金作说明
PPLI 保单资产是否属指定投资、能否计入 AUM in DI MAS 通函、页面与 FAQ 均未提及
SFO 基金的伞形 VCC 在奖励下是否整体评估、新增子基金是否不构成新奖励 附件 8A FAQ 3 的说明出自非 SFO 基金「封闭式基金处理」FAQ,附件 11(SFO 基金 FAQ)未单独说明

13O / 13U 的条件全表、13D 与非家办基金的完整规则,可参阅姐妹站 vccfund.sg 的税务奖励页;本文只讨论家办 VCC 的轨道选择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(含附件 8A、11、12) — MAS · 2026-07-31
  2. FAQs on the Schemes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— MAS · 2026-09-14
  3.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 for Family Offices — MAS · 2026-09-22
  4.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— MAS · 2026-06-12
  5. IRAS e-Tax Guide: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(Fourth Edition) — IRAS · 2026-04-22
  6.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, s 46 — AGC(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) · 2026-10-24 查阅
  7.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(SFA 04-G05) — MAS · 2025-09-03 修订